97年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

民法案例演習編纂體制之貫穿

本研究計畫主持人:鄭冠宇 教授
協同主持人:向明恩 助理教授 游進發助理教授
兼任助理: 羅湘蓉 張晏晟 杜維碩

委託單位:行政院教育部
執行單位:東吳大學法學院

公益社團買賣土地–案例說明

十二、公益社團買賣土地

甲公益社團,以生態保護為設立目的,有董事三人乙、丙、丁,於設立登記時,僅登記乙、丙對外代表社團一切事務。嗣後經總會決議,僅乙得對外代表社團,惟尚未變更登記。丙見社團所有土地A價值暴漲,便以自己為甲代表人,而以甲名義,出賣社團所有土地A併移轉該地所有權於專炒地皮財團戊。試問,就此,甲戊及丙戊間法律關係如何?

(一)  案例說明

法人之本質為何,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之社會組織體說。故依照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人具有權利能力。然依照性質專屬於自然人所得為之權利或義務,不在此限,同條但書訂有明文。本案所涉及的爭點在於法人董事代表權與交易安全的保護,以及財團法人若為設立目的以外之法律行為時,該法律行為效力認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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