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買賣土地–案例說明
十二、公益社團買賣土地
甲公益社團,以生態保護為設立目的,有董事三人乙、丙、丁,於設立登記時,僅登記乙、丙對外代表社團一切事務。嗣後經總會決議,僅乙得對外代表社團,惟尚未變更登記。丙見社團所有土地A價值暴漲,便以自己為甲代表人,而以甲名義,出賣社團所有土地A併移轉該地所有權於專炒地皮財團戊。試問,就此,甲戊及丙戊間法律關係如何?
(一) 案例說明
法人之本質為何,通說採法人實在說之社會組織體說。故依照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法人具有權利能力。然依照性質專屬於自然人所得為之權利或義務,不在此限,同條但書訂有明文。本案所涉及的爭點在於法人董事代表權與交易安全的保護,以及財團法人若為設立目的以外之法律行為時,該法律行為效力認定的問題。
十一月 25th, 2008 in
十二、公益社團買賣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