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單取貨–案例說明
九、憑單取貨
甲委託乙運送公司,運送甲所有貨物一批,乙自甲收受該批貨物後,應甲之請求,簽發一紙以丙為受貨人之提單。丙自甲取得該提單。
Q1. 該批貨物於甲、乙、丙間之物權關係如何?
Q2. 設乙未收受有該批貨物,即簽發提單於甲,甲則稱業已交付該批貨物於乙,丙持之請求乙交付者,乙丙就此法律關係如何?
Q3. 設丙自乙受領該批貨物後,察覺貨物品質顯不符提單所載者,乙丙就此法律關係如何?承上,設關於該批貨物種類、品質、數量,提單上有「依託運人所附說明」記載者,則乙丙就此法律關係,又當如何?
Q4. 該批貨物雖經保全人員隨行運送,然亦為火力強大盜匪劫走者,乙丙就此法律關係如何?
(一) 案例說明
首先,本件乙應甲之請求,簽發以丙為受貨人之提單一張,則丙取得所有權之時點為何?其究乙係提單簽發時亦或以丙收受提單時為準甚或以丙現實受貨物交付時為準,即待辨明;再者,未受貨物而簽發提單時,運送人對於提單持有人應否按提單文義負責,亦值吾人思索;而貨物品質與提單所載不符,運送人對之是否應為負責?又提單上載有依託運人說明記載條款時,其對運送人與受貨人間之法律關係所生影響為何?最後,民法第634條之不可抗力應為如何之解釋?以上問題,皆待說明。
十一月 25th, 2008 in
九、憑單取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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