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法學教育教學研究創新計畫

民法案例演習編纂體制之貫穿

本研究計畫主持人:鄭冠宇 教授
協同主持人:向明恩 助理教授 游進發助理教授
兼任助理: 羅湘蓉 張晏晟 杜維碩

委託單位:行政院教育部
執行單位:東吳大學法學院

染料工廠–案例說明

十、染料工廠

甲、乙二間染料工廠,位河岸,丙農地上游,日夜排放染料廢水,丁之農田因此受有嚴重汙染,數年來無法耕種;丁於沿海補魚,因甲、乙工廠所排放汙水汙染,致漁獲量近年來幾近於無。試問,丙、丁,對於甲、乙,有何權利主張?

() 案例說明

    我國侵權行為責任,就成立要件而言,因為繼受德國法之關係,故在判斷責任是否成立時,必須探討被害人究竟何種「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然而我國民法184條與德國民法第823條規定仍有差異,前者並未就「權利」做任何定義,然後者卻將權利限於「支配權」。此種差異亦對於我國法在判斷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時,仍將與德國法有所差異也。

Leave a comment

Your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