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4月開始把自己的東西一點一滴的搬去Andy租屋處,前後大約花了一週左右時間。因為很近,每天我就收一點,在同一個街角走了許多回,終於把東西都搬過去了。
Andy的租屋也是一個terrace house,總共有4個房間,和其他3個人share廚房衛浴和客廳。一直住到9月時,因為計畫要來結婚,辦理簽證時需要有居住證明,所以終於跟agency提起Andy的未婚妻想要搬進來,希望能夠正式簽個合約。辦簽證時這個居住證明是必要的,如果是居住在父母家,就要有父母寫封信歡迎未來兒媳婦同住;如果是租屋,就要有房東同意原本不在契約上的人搬入這個房子居住。Agency和房東提過後,房東同意我搬入,當然也要簽合約,以及房租無可避面的被漲了100磅。原本Andy的房間是付375磅,之後變成475磅。押金也是跟著多押了100磅。
然而因為這個簽約是透過agency,就需要之前提及的一切麻煩物:仲介費和reference。仲介費不是問題,但是reference需要一個認識我5年以上的人以及來自我的工作的reference。我在倫敦有個認識蠻長一段時間的朋友,雖然不到5年,但是也是挺長的了,所以請他寫了第一封信。至於第二封信,因為我沒有工作,自然沒有來自工作的reference。沒有工作的我就必須要有一個有工作的保人,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Andy不能成為我的保人,所以我們拜託了Andy的爸爸擔任這個任務。擔任保人也不簡單,不是寫封信就好了,還要附上他的薪資條和銀行帳戶號碼來證明他有工作有存款,以及要是我付不出房租時,agency可以向他要求付錢。在倫敦跟這種一板一眼的agency租屋真的很不容易呢!幸好之後條件都達成了,約也順利簽了,12月回台灣結婚後,簽證也順利到手。
2007年1月時因為發生了一些事情,所以決定再來搬家,請看之前寫的”要搬家了!“一文。從1區2區的studio看起,最後選了這個在東南4區的Woolwich Arsenal為我們的第一個兩人的愛的小窩。這次當然也是透過agency租屋,同樣付了仲介費押金。因為這回我們是正式有婚約的couple,reference由Andy去負責就夠了。
之前的租屋幾乎都有附基本傢具,而這一個我們在要不要讓房東提供傢具上掙扎很久。有傢具是850磅,沒有傢具是800磅。整個算過一次後,因為以下觀點,決定我們自己去買傢具:
1. 房東不一定會提供我們需要的傢具,或是提供的傢具不足,由房東提供傢具不一定對我們便利;
2. 不提供傢具一年住下來省600磅,二年省1200磅。1200磅夠我們挑我們需要且喜歡的傢具,而且以後再搬家也能夠把這些東西都帶走。自己買傢具不會比較不划算。
於是我們跑了IKEA幾趟,挑足了合適的傢具,也選了舒適的king size大床。如果是房東提供傢具,一定不會有舒適的大床吧!另外我們兩人有霹靂多的衣服,如果是由房東提供衣櫃,我想我們到時勢必還是要再添購自費的衣櫃來收藏這些衣物。
我們在這個離市區有點遠但是舒適的小地方就這樣住了快滿一年了。
—— 待續 ——